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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(guī)范的公告
 
 

  為有效落實“由企及物”管理理念,進一步深化企業(yè)風險分析工作,現(xiàn)對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的附件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(guī)范》中“九、收貨單位/發(fā)貨單位”項下的第(三)項內容修改如下:

  “收、發(fā)貨單位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,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;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,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;未在海關注冊登記且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的,本欄目應填報NO。使用《加工貿易手冊》管理的貨物,報關單的收、發(fā)貨單位應與《加工貿易手冊》的‘經營企業(yè)’或‘加工企業(yè)’一致;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、發(fā)貨單位應與《征免稅證明》的‘申請單位’一致!

  本公告內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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